公司:公攤費只從業(yè)績里扣,合同里也都寫明白了
律師:屬克扣工資行為,即使合同約定也是無效的
聽說過買房有公攤面積,租房有平攤水電費,可是你聽說過員工要公攤公司所有開支嗎?
近日,從公司離職的張小慧(化名)被告知需要繳納2000元的房租、水電等公攤費用。對此,該公司人事主管告訴成都商報記者,公攤費“應該是都收吧”。
員工
離職被要求交公攤費
每月2000元
今年4月,在朋友的介紹下,張小慧來到一家貸款公司上班,該公司名為四川眾易匯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眾易匯公司)。她每天在公司里給潛在客戶打電話,每月工資底薪2000元,根據(jù)貸款收取的傭金計算提成,提成為傭金的15%。張小慧稱,剛?cè)肼殨r簽了兩份合同,但公司沒有將其中一份交給她。
6月底,張小慧由于個人原因離職。7月16日,公司給她發(fā)了6月份的工資1300余元,張小慧覺得這個數(shù)額有問題,便詢問了公司財務,卻被告知她入職第三個月開始計公攤,需要交2000元的公攤,目前還欠公司公攤500元。
“財務說公攤就是公司的費用開支,比如電話資源、房租、水電、渠道費等,反正公司對外發(fā)生的費用都要由員工分攤。我完全不知道員工還要交公攤費這回事,從培訓入職到離職前公司都沒告訴過我。我不記得合同上有關于公攤費的內(nèi)容,專門問了其他同事,他們也說沒看到合同上寫了要收公攤費。”張小慧說,多名同事告訴她,幾乎都是離職時才知道要交公攤費,有的700元左右,有的1200元,各不相同。至于公攤費如何計算,為什么要由員工負擔,張小慧也并不清楚。
張小慧記得自己在6月份有一筆1500元的傭金,按照提成15%,她應該拿到225元提成。她向成都商報記者展示了與財務的聊天截圖,對方表示:“6月你收了1500元回來,沒有提成!原因是第三個月開始計公攤,你有2000元的公攤,所以還欠公攤500元。”
張小慧再次詢問同事得知,每個員工每月要交2000元公攤費,從收到的傭金中抵扣。“原本收到的傭金是用來給我們發(fā)提成的,這樣一來,相當于每個月收到的傭金首先要扣除公攤費2000元,剩下的才來計算提成。如果沒有傭金或者傭金不夠2000元,那豈不是一直欠公司的公攤費?員工還能剩下工資嗎?”張小慧表示質(zhì)疑。
公司
薪資構(gòu)成主管會說
合同里也都寫明了
7月17日晚上,張小慧在微信上問公司財務,自己入職時為何沒有人告訴她要收公攤費。對方回復稱:“入職都會培訓,每個主管、每個人都知道,你不知道?”
7月18日上午,成都商報記者來到位于東大街一棟寫字樓里的眾易匯公司,該公司人事主管李女士告訴記者,在員工面試時,公司已經(jīng)說清楚薪資的構(gòu)成方式,如果不能接受,那可以不做這份工作。至于公攤費,李女士表示:“我們這個行業(yè)都有。”后又改口,“應該是都收吧,我也不是很清楚。”
記者詢問,公攤費是否如員工所講每個月收取2000元,從員工業(yè)績里扣除。李女士回答:“對。公攤費不從底薪里扣,只從業(yè)績里扣,如果沒有業(yè)績就不扣公攤費,也不會累計。”“如果業(yè)績不足2000元呢?”記者追問。“那我們會視情況酌情考慮要不要扣公攤費。這些薪資怎么構(gòu)成的,面試時公司會講清楚,員工到崗后主管也會說,包括合同里也都寫明白了。每個月該發(fā)給員工多少工資,我們公司都一分不少地發(fā)放了,不存在違法違規(guī)的行為。”
成都商報記者要求查看其口中所說,寫明了收取公攤費的合同時,遭到對方拒絕。
律師說法
公司收取公攤費屬克扣工資,是違法的
“上述公司收取的公攤費屬于克扣工資行為,沒有法律依據(jù),甚至可以認為所謂的公攤費,就是公司隨便找了個名目來克扣員工工資。因此,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補齊。根據(jù)我國《工資支付暫行規(guī)定》第15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。涉事員工可以向勞動監(jiān)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,要求公司補發(fā)工資。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冬平表示。
“公司對于管理員工的制度政策,可以在規(guī)章制度中進行約定,前提必須要符合相應的原則,包括經(jīng)過民主討論程序通過、公示、組織員工學習或簽字等,而且必須是合理合法的規(guī)章制度。而上述情況中,要求員工承擔公司的營運開支,我認為這不符合情理,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撐,是違法的。公司主要承擔的是責任,提供用工場地,支付租金、水電氣等開銷,與員工簽合同、辦理社保等;而勞動者主要提供的是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,讓員工承擔公司的對外開支,既不符合法律,也不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則。”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說。
那如果公司確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“收取公攤費”的相關內(nèi)容,是否可以免除責任?對此,郭剛表示:“我們所說的約定大于法定,是指法律沒有規(guī)定或規(guī)定不明確的情況下,可以依照雙方約定。但此事件中,公司的營運開支不應轉(zhuǎn)嫁到員工身上,除非這些員工是股東,可以參與分紅,否則就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,不符合公司與員工的分工責任。因此,即便在合同中如此約定,那該合同條款也是無效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