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鳳臺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過程中,以偽造重要證據、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,對被告李某重罰10000元。
許某與李某女兒經人介紹相識,并于2014年9月16日舉行訂婚儀式。訂婚時,許某給付彩禮17000元,戒指、手鐲各一枚。后許某悔婚,因彩禮返還問題將李某父女告上法庭。4月13日,承辦法官吳庭長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,雙方約定由李某于4月14日當庭返還許某彩禮10000元,戒指、手鐲各一枚。返還彩禮時,許某認為李某所返還的戒指型號不一致,其給付的黃金戒指重達40余克,李某返還的戒指僅重10余克。經吳庭長多次詢問,李某均堅稱戒指系原物。因雙方意見不一,吳庭長征得雙方同意后定于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。庭審時,李某仍堅持戒指系原物,并表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。
庭審后,吳庭長即驅車前往當地金店查詢戒指銷售記錄,金店以原戒指購買時間較長為由拒絕查詢。吳庭長靈機一動,將李某所提交戒指的條形碼提供給金店。經查詢,該條形碼所對應戒指銷售時間為4月13日,銷售戒指價格、重量一覽無余。鐵證如山,李某徹底蔫了。當吳庭長說要追究李某偽造證據的法律責任時,李某驚慌失措,竟然跪在地上磕起了頭,說自己住在當地街上,怕丟人和影響自己的工作,求法院不要處理他。隨后李某不停的打電話找人說情,皆被吳庭長嚴詞拒絕。為維護司法權威,給李某深刻教訓,該院決定對李某罰款10000元。該案最終以戒指、手鐲折價11000元,李某共返還許某彩禮21000元的方式調解結案。目前,該彩禮款和罰款均已履行完畢。